这里是log

​业委会的最大幸福:身陷囹圄,不为所困

  • 来源:武房网
  • 星星
  • 话题 ​业委会
  • 分享

有人说,业委会就是带着镣铐跳舞,这群想为广大业主发声、推动小区发展的义务劳动者,为了让小区变得越来越好,必须戴上这身镣铐,参与业委会这场游戏。

一位从业委会的亲历者说,不要妄想凭借业委会小小的力量就能把什么事都干好,急于求成、一步到位是不现实的,能干好的就争取做到位,没有办法推动的就缓一缓、放一放。小区的事情不可勉强,通过业主大会听从大多数业主的,业委会搭好平台,做好引导。成不成,听天由命。如果可以的话,能够简化涉及业委会执行工作的条条框框,既是为自己留后路,也是为后来者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业委会内部团结则天下太平。

图片1.png 

图/视觉中国

业委会工作绕不开“三条铁律”,分别是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然后在此基础之上,形成《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这三项是业主共同决定制定的用以规范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规范的法律文件。由于申请步骤复杂,又都是寄存在房管局的公共账户里,大部分小区都是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的。其它的,如《小区财务管理制度》《业主委员会考核制度》等,都是业委会内部的工作制度。

修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如果先前是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肯定还是要业主大会表决的,草案必须公示7日,没有人提出异议则召开业主大会。如果是内部的业委会制度,不违背“三条铁律”,并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管理规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没有冲突,内部通过即可的情况下,就业委会内部通过就可以。

众所周知,国家颁布的工作条例多半都是范本,只有一个大致的框架,没有具体的执行细节,而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也只是起到指导作用,凡事还得靠自己。这导致很多业委会连《小区管理规约》都不知道怎么写,而上文提到的制度文本,全部都要靠业委会自己写。范本的坑,不乏有很多都是业委会自己埋的。范本不是不好,而是大部分模糊,不细化。

图片2.png 

图/视觉中国

有的业委会就诉苦:“我们小区有个业委会章程,不过我现在觉得有点多余,因为规约里都基本包括了。不需要搞太多条条框框,看着好看,实际上意义不大。议事规则已经够了。”

也有业委会不胜其烦:“我们小区业委会都不值班,这不是和工作规则违反吗?大的原则把握好,细节的东西别抠得太细。任何决定性的文件,都要超过一半的业委会成员签字才能生效,你一个人分管一块也不现实。”

甚至,也有更激烈的:“业委会参与者,对小区管理早期和后期的认识差距实在太大,参与者设置的游戏规则,其实捆绑住了未来的自己。自掘坟墓的不在少数,如果有机会,我一定要推动改规则。”

比如,一定要降低召开业主大会时形成决议的门槛,至少把“弃权为同意大多数,挂号信为送达”写进去。再如,很多小区没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所以但凡某个小区启用维修资金或者运用维修资金增加小区公共收益的例子,都特别罕见。还如,关于“未投票表决的票数计入多数票中”,《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没有明文规定,但只有住建部的《物业管理条例》有交代。

图片3.png 

图/视觉中国

有老业委会就劝告新业委会,重点工作应该放在引导业主通过规则解决问题上。大多数业主如何合理运用权利的意识滞后,遇事往往采取错误的选择,TA觉得不公正,所以我不参与,我要用自己的非常规手段去对抗。

如果所有人都捍卫和拥护规则,那就有效,反之,那就是废纸一张。只要是规则,哪怕不合理,也得遵守,起码你可以按照游戏规则去修改。比如修改《业委会议事规则》,你的主管部门不让你改,你可以回头去咨询律师。若进一步争取一下,你还可以按照政府设定的游戏规则去争取。不然就无路可走,破罐子破摔。

业委会组织业主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工作量大是明面上的困难,也有业委会觉得,个别地方的街道政府部门的刁难也存在。最可怕的,其实是被某些利益关系所左右导致业委会内部成员不团结! 而大多数失败的业委会在工作中,都会经历“打鸡血——冷淡——失望——放弃”,这种情感变化是一个常态,光有一腔热血是不够的。

图片4.png 

图/视觉中国

据说,杭州有“成立业委会”专门的顾问,这在全国来讲,是一块新的市场,主要是提供“咨询+会务”帮助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还有物业查验监督等业务。很多都是老业委会主任来做的。上海也有个负责组建业委会这种流程的机构。

借用一句上海某小区业委会主任的话原话:“以前我们看世界,总觉得非黑即白,其实呢,它是灰色的。”而业委会参与这场游戏,能做到不为规则所累,不为规则所困,就是莫大的幸福。

PS:感谢“全国业委会工作经验交流”群的群友们为本文所做的贡献。

责任编辑:王文静

新闻视界政策解读房产市场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