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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考虑开放小区停车费的现实难题

  • 来源:长江日报
  • 话题 小区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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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留言板”上线以来,小区停车费涨价成为热门留言之一。留言反映的问题,包括停车费随意涨价、外来车辆挤占车位等。有关部门近日回应称,国家发改委已经放开小区停车位收费,但涨价要跟业主协商。

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其中要求放开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协商定价。由于小区停车场权属比较复杂,有的物权归业主,有的物权归开发商,如何收费须区别而论。小区停车费包括两种费,即场地租赁费和停车服务费。如果车位物权归开发商,其租赁费由开发商自定。物业收取的停车服务费,则由业主与物业协商。

但从有关部门对“武汉城市留言板”的回应来看,大家对放开小区停车收费的理解与执行还未统一。比如市直有关部门称,场地租赁费由市场说了算,这是对的;而停车服务费执行物价部门指导价,则似乎尚未执行国家发改委放开停车服务费、由业主及业委会与物业协商定价的规定。

在确定是否放开小区停车收费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确定一个小区停车收费的基本原则。小区关乎人们的安居乐业,小区停车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现在有人主张通过提高城市停车成本,来调控人们的汽车消费,从而减轻城市拥堵。这种想法很好,但小区停车与社会停车理应得到区别对待,可以放开社会停车价格,但是管住小区停车收费。

事实上,国家发改委的放开小区停车服务费并非完全放开,而是要求业主与物业协商定价。在一定程度上“管住”与稳住小区停车收费,一方面不过分抑制人们的汽车消费需求,另一方面因为社会停车费用高,实际上又形成少出车用车的激励。这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市民安居乐业,亦有利于社会稳定。

完全开放小区停车收费,应该说,目前还有难题待解。国家发改委规定停车服务费由业主、业委会与物业协商,而现在很多小区未建业委会或业委会有名无实,协商无从说起。小区地下停车场往往由人防工程与地下停车场地混搭而成,开发商将两者视为自有物权,将其销售、赠予或出租。但人防工程属于业主公有物权。至于人防工程外地下停车场,近年各地屡有法院判决其物权归业主共有的案例。物权尚未明确,开发商随意处置,业主不答应。

就算小区地下停车场物权明确归属开发商,开发商也未必有权自行定价。从法律上说,这种开发商自有地下停车场构成对小区停车服务的自然垄断,专业上称为“区域垄断”。开发商定价,还是需要取得业主的谅解,不能一家说了算。

把车停在家里还花很多钱,这在情理上说不过去。把小区停车费调控在一个较低的价位,用低价激励人们多把私车停在家里,亦有大益于社会公益。 

责任编辑:张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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