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业委会需要加强管理印章的使用。
印章的种类
印章主要包括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如有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公务用名章,应当纳入统一刻制监管范畴。
印章的名称
印章所刻名称应是印章刻制备案证明单上确定的名称,印章直径统一为4.2厘米。业主大会印章内容为“武汉市XX小区(大厦)业主大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业主委员会印章按届别刻制,内容为“武汉市XX小区(大厦)第X届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居中位置为各区行政区域统一的编号。
印章的刻制
新成立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的乡(镇)任命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后,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依法刻制印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后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手持印章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印章备案和印模留存手续。
印章的管理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专人分别负责保管,业主大会印章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使用时,应当告知所知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并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并可建立小区业主大会印章与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撤销、合并、换届或改变名称的,原印章应当及时交回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原办理准刻手续的公安机关备案。
印章的移交
保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报管的业主大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重新刻制印章,新印章生效后,前届印章作废。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者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交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印章的补刻
印章因损毁、遗失或被盗等需要补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提交申请刻制印章资料的同时还需持有下列资料:
1.补刻印章的书面申请(写明补刻理由,并由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
2.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刊登的印章作废声明;
3.印章被盗等特殊情况,还须持由发案地派出所出具的报案证明。
印章因损毁补刻的,相关人员在领取新印章时应将就印章交回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业主大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业主大会依法通过表决形成的决议、作出的决定可以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2.选举业主委员会、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决定业主委员会任期;
3.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4.依法决定专项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管理事项;
5.依法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6.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
7.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
8.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经过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1/2以上签名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1.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2.拟订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并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拟订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4.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琊共有部分的使用、经营、收益分配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5.提请业主大会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6.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7.监督和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8.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利益的其它物业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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