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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噪音超标 住户状告开发商索赔

  • 来源: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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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0年1月,小林与妻子在武昌某小区一楼栋17层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于同年底入住。房子的客厅和主卧与楼栋两部电梯仅一墙之隔,噪音很大。起初,该楼栋入住率不高,电梯的使用率不高,两人对于电梯噪音没有过多追究。

然而至2011年上半年,楼栋入住率陡增,由于电梯24小时不断运行,巨大的声响导致夫妻俩夜间完全无法休息,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尤其是小林的妻子怀孕后,明显感觉到电梯噪音对自己和胎儿影响很大。2012年10月,小林向武汉市长信箱投诉,开发商遂对电梯进行了简单的降速处理,但噪音依然很大。

2012年底,小林委托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对房间进行了噪音污染测试,结果显示:晚10时30分,客厅和主卧房内电梯噪音最大值分别为47.1dB(A) 和48.2 dB(A),均明显超过国家标准。2013年初,小林将小区开发商告上法庭,索赔两万元精神损失费及500元鉴定费,并要求对方对两部涉案电梯进行减震降噪处理。

 

法院审理:

根据相关部门的检测鉴定,小林家因电梯产生的噪音确实超出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的国家噪音排放标准,即该电梯对其房屋产生噪音污染。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有义务对电梯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故根据《侵权责任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噪声污染对其产生严重不利后果,故驳回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开发商须在6个月内对涉案电梯进行减震降噪处理,直至达到国家标准,如未如期达标,每超过一个月,赔偿原告50元,至完成整改达标为止。

 

法律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害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素材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滕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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