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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唐盛世花园业委会换物业,新老物业冲突2死多伤

  • 来源:武房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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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话题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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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旧闻,换物业本来是一件平常事,但因换物业而闹出人命,在当时还是引起不小动静。上海大唐盛世花园的情况也就不能用平常事来衡量了。

小区业委会亲历者回忆道,在更换物业的前后,来自各方面的小动作,恐吓、威胁、跟踪等让他心生绝望,直到新老物业交接的那一天,出了事,而且出了这样的天大的事情,他方觉得可以把心放下,心想这个时候相关部门应该介入了吧!

文字引用:微信号众蚁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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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报道称,2014年零时02分许,跨年的钟声刚刚敲响,浦东新区大唐盛世花园小区新老物业公司交接时发生大规模冲突,双方有近200人卷入,老物业——上海盛唐物业的员工胡某驾驶一辆桑塔纳轿车,冲向上海同涞物业的保安队伍中,造成2人死亡,多人受伤。胡某事后向警方自首,目前被刑事拘留。

事情要追溯到该小区建立之初,开发商当时将大唐盛世花园小区委托盛唐物业管理,期限明确约定“自2006年5月1日起至业委会成立为止”。

2013年1月31日小区业委会备案成立,并未和盛唐物业续签,不过盛唐物业依旧提供事实服务。

2013年6月21日起,小区业委会已通过发函等方式向盛唐公司指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在业委会成立之日起自动终止。

2013年9月1日,小区业主大会通过投票,决定公开招标选聘新的物业。最终具备一级资质的上海同涞物业公司中标。

2013年9月2日起,业委会通过发布业主大会决议、公布业主表决结果以及发送信函等形式,多次向盛唐物业表达了不再续聘、并要求做好交接准备工作的意思。

盛唐物业称,业委会以业主大会程序招标选聘新物业的决议不符合“双过半”规定为由,并将业委会告上法庭。

2013年11月19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对于业主大会决议程序是否合法,应否予以撤销,法院认为“系属小区业主撤销权范围,原告无权以决议程序违法为由请求继续履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原告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前期物业合同,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盛唐物业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2月30日盛唐物业在小区张贴告示称,“部分业主多年累计欠缴物业费达600余万元,现正在诉讼和催缴中,在财务账目结清前,我司无法移交。在法院尚未确认物业服务合同是否解除的前提下,贵会(业委会)组织同涞物业公司强行入驻小区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2014年1月14日9时,二审开庭当天,盛唐公司对业委会的成立时间提出质疑,并且指出与备案日期不符,认为其先成立后备案,但并不能确认具体日期。业委会则认为一审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已于2013年12月12日与新的同涞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并已生效。

法院宣判:盛唐物业无权要求继续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盛唐公司都认为,自己与开发商之间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终止,并不意味着盛唐公司向业委会提供物业服务的终止。

一方不走,一方要求进驻,结果一场冲突就此发生。

责任编辑:王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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