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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大数据报告——所有权、物权保护、劳动合同三大纠纷

  • 来源:武房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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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已经过去,有的小区还没有成立业委会,有的小区筹备组还在四处奔波,也是好奇小区基层管理中的难题有哪些痛点,小编通过查阅相关资料,以北京和上海为例,一探业委会涉诉案件的大数据报告里的究竟。

北京的数据是2013年10月31日至2017年11月1日期间,北京市审理业主委员会涉诉的全部案件,总计557件,其中民事案件共计457件,行政案件共计76件,执行案件共计24件。

上海的数据是2017年上海市审理业主委员会涉诉的全部案件,总计793件,其中刑事案件4起 (其中故意伤害1起,合同诈骗1起(有再审),妨碍公务1起)民事案件共计759件,行政案件共计19件,赔偿案由共计2件。

不同于上海的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网,北京的数据报告是一家大数据公司生成的。两座城市的案件包括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

仔细查看两个大数据的报告可以发现北京和上海的相似性,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类型主要是民事案件,其次是行政诉讼,而民事案件的产生事由大致有7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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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北京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1.所有权纠纷,主要包括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业主撤销权纠纷、业主知情权纠纷。

2.物权保护纠纷,主要涉及物权确认纠纷、返还原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用益物权纠纷,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4.合同纠纷,主要包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供电(热)热力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主要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5.无因管理纠纷。

6.不当得利纠纷。

7.人格权纠纷,主要是名誉权纠纷。

行政案件涉及的案由主要包括土地行政管理、行政登记管理、行政撤销决定、行政不作为、治安处罚行政复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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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北京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大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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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上海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大数据报告中行政诉讼案件类型

通过北京和上海的数据分析报告来看,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主要体现在业主撤销权、业主知情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物权保护纠纷等方面。

北京的数据报告分析来源于北京市中唐律师事务所的王佳红律师。

一、业主撤销权诉讼案件法院的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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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之时,如果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全体辞职,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全部任期届满的,则由于主体缺陷导致无法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进行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决议本身做出的程序是否合法的过程中,法院要审查决议本身是否属于业主大会或属于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范围,是否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或是否按照小区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的约定,符合表决的程序,是否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此外,法院在审查决议投票过程合法性问题时,既要保护每位业主的投票保密权,也要确保诉讼业主的诉讼权利,二者要进行权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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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大数据报告仅指业主针对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委员会针对物业公司知情权诉讼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5.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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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第八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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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小区活动会所,开发商在建设时是作为小区的配套公建建设的,那么会所的产权是当然为业主共有吗?

业委会从成立筹备组开始,就决定了这个组织“腹背受敌”,没有相关性的法律法规的保护,没有专业性的管理人士和法律人士加码,全凭参选人和热心业主的个人资源和无私奉献,北京和上海业主委员会涉诉案件的大数据报告希望能为其它小区业委会在今后面临法庭打官司的局面时,提供一点自我有效保护的方法,未雨绸缪。

责任编辑: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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