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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决定有异议时怎么处理?

  • 来源: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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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的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只要符合法定程序,经过“双1/2”或“双2/3”表决通过,即合法有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均具有约束力。如果部分业主对业主大会的决定有异议时,可以有以下几种解决途径:

1. 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直接提出,由其作出解释或自行改正

2. 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武汉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58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3.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请求人名法院予以撤销。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形使。


责任编辑:张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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